損失5萬元。當時此案被認為界定微博上言論自由的邊界,被稱為“微博第一案”。(相關報道:“微博第一案”界定微博言論自由標準) 金山軟件的代理律師楊大民7月25日向財新記者表示,“微博第一案”的原告為“北
交流平臺本身不存在善與惡、好與壞、褒與貶、是與非的問題。它只是一個溝通平臺或媒介。 但是,如果有人利用這一平臺或媒介去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就涉及到了法律問題:即微博言論自由應不應該受到法律的約束?答案是肯
熱評:
爭勝出。民眾的眼睛是雪亮的,會忽略誹謗識別謠言辯明真相。因此,為了減少微博上的誹謗和謠言,需要更大的微博言論自由空間?!?(作者為北京理工大學司法高等研究所教授)
判,一些不負責任的言論往往因為其語出驚人在短時間內(nèi)獲得高度關注而被高頻轉(zhuǎn)發(fā)。 微博時代言論自由與私權保護的矛盾凸顯,在司法意義上為微博言論自由界定一個合理的邊界顯得尤為重要。 本案中,法院充分體察了微
【財新網(wǎng)】(特約作者 傅蔚岡)這是一個了不起的判決。(相關報道參見:“微博第一案”界定微博言論自由標準) 說它了不起是因為這是法院第一次在判決書中指出“微博為實現(xiàn)憲法所保障的公民言論自由提供了一個平
祎應賠償金額由原判8萬元降至5萬元(相關報道:“微博第一案”界定微博言論自由標準)。 盡管中國并非“判例法”國家,既有判決不會成為此后判案的依據(jù),但是,該案作為“首例”肯定會對今后類似案件的判決有參考
手的否定性評價公之于眾的內(nèi)在沖動”。周鴻祎作為公眾人物,“擁有更多的粉絲,更多的話語權,理應承擔更多的責任,對微博上的個人言行及其后果有更為自覺的認識”。 一審認為,對周鴻祎微博言論自由的限制和注意義
【財新網(wǎng)】(專欄作家 劉勝軍)微博的紅火無疑是2011年最值得關注的現(xiàn)象之一。艾瑞數(shù)據(jù)顯示,2010年3月-6月,國內(nèi)微博市場月覆蓋人數(shù)從5452.1萬增長到10307萬。在此期間,新浪微博月覆蓋人數(shù)
?!狈ㄔ赫J為,周鴻祎作為公眾人物,擁有更多的粉絲、更多的話語權,他將對競爭對手的負面評價公之于眾時,更應三思而行,克制而為,對其微博言論自由的限制要高于普通網(wǎng)民。 判決看點3 周鴻祎搞“微博營銷”構(gòu)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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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平臺本身不存在善與惡、好與壞、褒與貶、是與非的問題。它只是一個溝通平臺或媒介。 但是,如果有人利用這一平臺或媒介去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就涉及到了法律問題:即微博言論自由應不應該受到法律的約束?答案是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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