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受案范圍。 20、關于審查起訴時法官的釋明義務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案號:(2015)行提字第34號 案由:孫世武訴沈陽市渾南區(qū)人民政府頒發(fā)宅基地使用證案 【裁判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
定的終局裁決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 40、關于審查起訴時法官的釋明義務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案號:(2015)行提字第34號 案由:孫世武訴沈陽市渾南區(qū)人民政府頒發(fā)宅基地使用證案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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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非本村村民購得宅基地上房屋后,將戶籍遷入該村,并在宅基地上居住生活。雖然涉案宅基地使用證因故沒有換發(fā),但仍合法有效,且當事人系經村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項,持有涉案宅 熱評:
【裁判要點】 宅基地使用權人去世后,該宅基地未換發(fā)新的宅基地使用證,一直由原告和第三人實際使用,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由原告和第三人婚后共同出資加蓋,原告對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一定合法權益。就宅基地上的房屋
州市××鄉(xiāng)××組有宅基地使用證并在該宅基地上建有房屋,應認定為合法宅院。2003年,因修建垃圾處理場,該村整體搬遷至新址,后由趙晨嘉與母親張寶霞在新址建造案涉宅院。2009年6月30日,趙晨嘉戶籍遷入
同。通知規(guī)定由市縣國土資源局對原宅基地使用證進行變更,發(fā)放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其中農戶自住土地用途為住宅,聯(lián)建方土地用途為非住宅,包括商業(yè)、旅游業(yè)、服務業(yè)等。本次需拆除的聯(lián)建項目,既有標準的民宿酒店
被告從2016年2月份開始,不再向原告支付租金。四、集體土地使用證,證明被告提交的宅基地使用證的權利人是原告,而不是原告的兒子。 被告淮南市潘集區(qū)祁集鎮(zhèn)人民政府辯稱,本案涉訴的補償安置協(xié)議被告已于
.劉志平宅基地使用證(臨時),證明原告在此有合法房產。 2.2015年11月26日證明,證明XXX居委會出具的原告不在此居住的證明。 3.2016年9月22日證明信,證明順義區(qū)XXX村委會出具的原告在此
政府頒發(fā)的宅基地使用證,該糾紛應屬民事范疇。鄉(xiāng)政府作出行政處理意見解決糾紛,屬超越職權范圍的行為,故應予撤銷。原裁定認定鄉(xiāng)政府的處理意見屬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因而作出駁回原告的起訴的裁定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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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終局裁決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 40、關于審查起訴時法官的釋明義務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案號:(2015)行提字第34號 案由:孫世武訴沈陽市渾南區(qū)人民政府頒發(fā)宅基地使用證案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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